法友网律师团-上海律师

lauren.fabao365.com
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
15811286610

我的位置:首页 > 律师文萃 > 正文

开发商“买顶楼送屋顶”,有效吗?

2011-07-18 17:00:15 来源:


开发商“买顶楼送屋顶”,有效吗?

  2010年7月,杨某从小区开发商处购得一套住房,因地处顶层,开发商与其约定“买顶层送 屋顶”,即顶层归杨某所有。杨某遂在顶层改建成供自家使用的羽毛球场和菜地,楼下住户多次提出异议,但杨某均以有合同为凭拒绝恢复原状。其他业主咨询:杨某与开发 商达成的“买顶层送屋顶”的约定有效吗?

 律师观点:

  一方面,根据法律相关规定,房顶属全体业主共有。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:“建筑区划内的绿 地,属于业主共有……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:“除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,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,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:(一) 建筑物的基础、承重结构、外墙、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,通道、楼梯、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,消防、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、设备,避难层、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 部分;(二)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,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。”显然,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对房顶均享有占有、使用、 处分和收益的权利。

  那么,屋顶是否能够由全体业主共有转为归杨某个人所有?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“重大 事项,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”的内容,意味着法律并没有赋予开发商送屋顶的权利,开发商未经全体业主同意,擅自作出的“买顶层送屋顶”的承诺,以及将屋 顶送给杨某的合同,不仅是无权处分行为,而且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(二)项规定的“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”,因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力。

  就该情形,应按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,即:“当事人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,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、第三人。”

大家都在看

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下,弱势方如何

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》的实施引发诸多热议,有人认为体现了男女平等的财产划分原则,更加公平;也有人认

时评律师
更多>

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雷政富重庆受审: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?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  交通事故  婚姻家庭  遗产继承  劳动纠纷  合同纠纷  罪与非罪  债权债务  房产纠纷

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